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PDV-114-除-361-202503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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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林湯森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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(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42號),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3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1089 3 1 605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71762 6 1 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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