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TPDV-114-除-364-20250328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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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王彥中(即王長修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603823 9 1 4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