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PDV-114-除-368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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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臺灣省合作 金庫)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丁鉦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36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付款地 001 羅福實業有限公司、鄭新豐、張愛珠、鄭雅文、白偉玫、李清福 臺灣省合作金庫或其指定人 76年12月23日 77年12月23日 1,000,000元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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