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PDV-114-除-37-202503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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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邑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淵 代 理 人 林佳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上列聲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邑洲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 112年7月20日 4萬3680元 UH83633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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