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PDV-114-除-371-2025033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江語瑩(即李盛隆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公 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00061872-3 1 65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00250528-1 1 106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00275488-0 1 8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-NX-00299402-9 1 8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-NX-00315260-7 1 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