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TPDV-114-除-372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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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陳 達 代 理 人 王秀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0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: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58979-1 1 5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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