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TPDV-114-除-38-20250123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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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張瑩洳 代 理 人 趙逸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 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6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70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