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TPDV-114-除-401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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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莊綾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-NO-2362565-6 1 3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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