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TPDV-114-除-410-202503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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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陳奕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17200-5 1 1000 002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6748-8 1 500 003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1477-2 1 150 004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4004-0 1 1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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