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18

案號

TPDV-114-除-418-202503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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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蔡馨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1895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 年2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 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登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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