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PDV-114-除-425-2025033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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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陳孟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(原屆滿日 為114年2月28日,因該日及次二日為假日、休息日,故遞延至此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4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4-01-0057289-4 1 987.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