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PDV-114-除-426-202503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(新台幣) 受款人 001 詮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、邱正宗、邱仲銨 台北市 95年12月6日 95年12月6日 150萬元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