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PDV-114-除-43-202501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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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官麗清 代 理 人 黃雪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21636-0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27497-4 1 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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