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PDV-114-除-433-202503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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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孫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3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1 洪煌基梁德慶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9樓之14 民國 87年12月28日 未記載 新臺幣 240萬元 TH2052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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