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PDV-114-除-437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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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劉名文(即劉世淡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X-0002054-1 1 328 00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X-0029084-8 1 49 00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-NX-0036071-4 1 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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