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TPDV-114-除-440-20250328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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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朱秋麗 代 理 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44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1-ND-358511-4 1 1000 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4-ND-1183453-0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