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18

案號

TPDV-114-除-441-202503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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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輝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霖 代 理 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薛德芬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輝達營造有限公司 洪文霖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9月20日 118,078元 CB18964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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