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PDV-114-除-442-202503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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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楊欣濃(即楊恩儀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(期間之末 日114年2月28日適逢假日,故順延至同年3月3日屆滿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原持有人 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77376 6 1 164 楊欣濃 ㈡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30344 5 1 400 楊恩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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