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TPDV-114-除-450-202503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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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彭翠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 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馮姿蓉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314938 6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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