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PDV-114-除-451-2025033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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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67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: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10月4日 478,025元 NS1682553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7月2日 1,089,205元 NS44676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