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TPDV-114-除-458-202503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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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朱聖緣(即朱有功之繼承人) 朱翰緣(即朱有功之繼承人) 朱嘉緣(即朱有功之繼承人) 共 同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丁錦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1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5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本票號碼 1 江九思 江羅麗玲 民國 90年4月18日 民國 90年5月18日 500萬元 TH20217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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