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TPDV-114-除-462-202503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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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鄭春生(即金小蘭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3185 7 1 250 ㈡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8789 9 1 287 ㈢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0029 7 1 347 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2206 3 1 58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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