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TPDV-114-除-467-20250320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鄭正停(即鄭盧愛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4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50050-3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0370-2 1 50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