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PDV-114-除-468-2025033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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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張珮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柯慶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6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7272-8 1 5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