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TPDV-114-除-47-202501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彥文 代 理 人 黃如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64298-1 1 10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64299-3 1 100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64300-7 1 1000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