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TPDV-114-除-471-202503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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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台中市優力卡社區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代 理 人 吳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9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鍾秋鳳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2年8月18日 280,000元 04090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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