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PDV-114-除-477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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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李少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9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4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4-01-0100010 1 925.1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-D4-01-0100011 1 925.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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