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TPDV-114-除-48-20250123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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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阿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0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