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DV-114-除-5-20250113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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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 代 理 人 黃彙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徐錫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7月29日 45,466元 ON884607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