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TPDV-114-除-511-202503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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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周日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5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慶龍交通有限公司 黃屏賢 板信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13年7月15日 27,000元 927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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