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TPDV-114-除-523-202503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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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永昌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平昌 訴訟代理人 李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5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杜凰儀 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3年10月23日 250,000元 EH37674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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