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PDV-114-除-527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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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邱世昌(即邱有雙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:114年度除字第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37488-9 1 1,000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1435-4 1 60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10209-8 1 63 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61037-0 1 67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09715-8 1 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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