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2-13

案號

TPDV-114-除-55-202502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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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吳林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-NX-0000000-0 1 550 002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00000-0 1 27 003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-NX-0000000-0 1 235 004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9-NX-0000000-0 1 97 005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0-NX-0000000-0 1 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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