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TPDV-114-除-57-202501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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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昀潔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付款地 01 李乾緒、李建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9月5日 96年9月10日 64萬元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5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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