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PDV-114-除-61-20250220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朱宇鋒(即張如平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粘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7-NE-0000000~97-NE-0000000 6 60000 002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7-ND-0000000~97-ND-0000000 6 6000 003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7-NX-0000000 1 9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