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TPDV-114-除-64-20250116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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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鄭玄林(即鄭義郎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蔡佩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73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