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PDV-114-除-66-202501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何仁 代 理 人 何彥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6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32601-6 1 300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