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TPDV-114-除-72-20250117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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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楊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9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3-NX-0059060-6 1 1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