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PDV-114-除-74-202501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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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來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林媛 代 理 人 彭日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英屬維京群島商來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13年9月15日 53,000元 RA55986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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