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TPDV-114-除-74-2025012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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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來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林媛 代 理 人 彭日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英屬維京群島商來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13年9月15日 53,000元 RA55986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