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TPDV-114-除-76-202502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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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皮克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皮克米有限公司 江建毅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9月10日 83,512元 PN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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