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TPDV-114-除-8-202501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劉家菁(即柯財守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35850-4 1 60 00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43823-2 1 7 00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56370-0 1 13 00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64744-7 1 5 005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474601-5 1 1000 00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76781-7 1 1000 00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8253-1 1 36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