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TPDV-114-除-97-202501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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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郭庭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0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:114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741668-6 1 435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870258-9 1 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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