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TPDV-99-訴-2460-20250305-7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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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葉璟霖即原告王曉薇之繼承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00號0 樓 相 對 人 葉冠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00號0 即 被 告 樓 葉成財 共 同 張智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及附表二關於土地坐落、基地坐落欄 之記載,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一、二所示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是以,原告聲請更正,與法相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一: (登記原因:信託) 土地標示    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(㎡)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建 10 1/10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建 357 59/1000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567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地下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86.9(㎡)  全部 附表二: (登記原因:買賣) 土 地 標 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(㎡)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建 8 1/4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建 10 9/10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建 274 1/4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480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○0號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 134.21(㎡)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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