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TPEM-113-北秩-239-20241104-1
字號
北秩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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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吳志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9月20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136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志航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參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113年9月18日11時10分許。 ㈡地點: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地下街Z6出口。 ㈢行為: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㈡現場蒐證照片。 三、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之違序行為,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論處。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、先前已有吸食強力膠裁罰紀錄、次數、智識程度、年齡、動機、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裁處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