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PEM-113-北秩-243-20241129-1
字號
北秩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4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建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9月26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402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建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參日。 扣案之強力膠伍條及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113年9月19日晚間6時58分許。 (二)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旁富台公園。 (三)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(二)現場紀錄表、讓與扣留保管物所有權同意書、現場照片、 扣押物品照片。 (三)扣案之強力膠5條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。 三、扣案之強力膠5條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,且為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,爰併予宣告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