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PEM-113-北秩-246-20241024-1

字號

北秩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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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蘇洧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0月7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25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蘇洧成藉端滋擾住戶,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。 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 (一)時間:民國113年9月29日9時40分許。  (二)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(即司法院院長官邸) 。  (三)行為:被移送人於上開時、地,以腳踹官邸西側大門之方 式滋擾官邸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 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 (二)報案人蔡志明於警詢時之證述。  (三)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、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,第68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5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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