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PEM-113-北秩-260-20241223-1

字號

北秩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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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6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黃金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6387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林黃金斌非供自用,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,處罰鍰新臺幣壹 仟元。 扣案之「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」門票壹張沒入。  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 ㈠時間:113年10月4日21時許。 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0號出口前。  ㈢行為: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。 二、按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者,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「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」門票係供民眾透過「UDN售票系統」線上免費索票,然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以1張2,000元價格售出,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所自承,並有社團貼文截圖、對話紀錄、票券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佐,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,洵堪認定。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。 三、扣案之「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」門票1張,係供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,且為被移送人所有,爰併予宣告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4條第2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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