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EM-113-北秩-269-20241125-1
字號
北秩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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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6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廖和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0月24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1523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廖和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貳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113年10月19日16時25分許。 (二)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(台北車站人行道)。 (三)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 二、理由: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(二)蒐證照片2張。 三、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 元以下罰鍰:一、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…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核被移送人前揭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。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、品行、智識程度、年齡、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,第66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