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PEM-113-北秩-281-20250207-2
字號
北秩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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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8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李裕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3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移送機關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 局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,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