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PEM-113-北秩-294-20241212-1

字號

北秩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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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94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信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1月28日以鐵警北分偵字第11300120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林信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參日。 扣案之強力膠壹袋、強力膠壹罐均沒入。 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 (一)時間:民國113年11月23日19時50分許。  (二)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。  (三)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 二、理由: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(二)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現場蒐證照片2張。 (三)扣案之強力膠1袋、強力膠1罐。 三、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扣案之強力膠1袋、強力膠1罐為被移送人所有,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,併予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,第66條第1款,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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